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许昌市魏都区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晓克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尚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