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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略)。2012年3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4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永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霞、人民陪审员淡晨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尚宇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11时55分,被告人宋某驾驶无保险、未检验的陕x康山牌油罐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府谷县大庙线23KM+800M处,追尾相撞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机动车驾驶人落某驾驶的晋x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致陕x车上乘员马文川、王维芳当场死亡、宋某受伤住院、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被送往医院后,待府谷县公安交警到达即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与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将款额全部兑现,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

另查明,死者马文川、王维芳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裴国远、落某、高万福、马润年的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府谷县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肇事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申请书、中角镇X村委会的证明、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无保险、未检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急救电话,被送住医院后又如实向来到医院的公安人员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车主及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宋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人民陪审员淡晨阳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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