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湖南xx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以下简称“xx朝阳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代表人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湖南xx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以下简称“xx朝阳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肖志维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莎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