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女。
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九年一贯制学校。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沅劳仲字第105、107、X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某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11日向某执行人沅陵县X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于2012年1月1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各项费用共计24625元,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沅劳仲字第105、107、X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根伟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