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XX,女,198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叶XX,男,1978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与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永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文辉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