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龚某诉被某周某、第三人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被某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第三人彭某,男,汉族,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某周某、第三人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称原、被某、第三人另行协商解决,遂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修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