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被某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第三人彭某,男,汉族,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某周某、第三人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称原、被某、第三人另行协商解决,遂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修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