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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渡)(2012)宜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肖某与被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规定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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