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邬xx,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被告邓xx,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xx于2012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邬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邬xx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邬xx承担。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