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xx,女,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X镇。
被告苏xx,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x与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xx与被告苏xx离婚;
二、原告袁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