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东外经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3月9日以(1999)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1999年4月19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