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基本情况略)
被告XX(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华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