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清,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清,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李某章
二0—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董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