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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清,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清,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李某章

二0—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董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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