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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yy、zz、nn、mm,b、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某(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村小古道屯X号。

委托代理人杨如钢、史某某,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yy(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X号。

被上诉人zz(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区X号。

被上诉人nn(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儿童,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X号。

法定代理人yy(nn之父),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X号。

被上诉人mm(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X号。

法定代理人yy(mm之父),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X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刚,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b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X路三星花园。

负责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该公司职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x某与被上诉人yy、zz、nn、mm,原审被告b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赔偿yy、zz、nn、mm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00.00元。

二、x某赔偿yy、zz、nn、mm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00元,由x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00元,减半收取623.00元,由x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郭逸群

代理审判员王嘉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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