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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庭)(2011)宜民二初字第1012号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等5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跃与被告刘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刘某某为本案被告,2011年11月9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十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周四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邓某辉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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