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跃与被告刘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刘某某为本案被告,2011年11月9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十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周四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邓某辉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