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田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某诉称:1993年上半年双方相识、恋爱,当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田某,现已工作;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被告外出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1993年上半年双方相识、恋爱,当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田某,现已工作;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被告外出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