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xx,男,X年X月X日生,公司职员。
被告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顾xx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顾xx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xx公司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自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51.55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