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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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被告人唐某之母。

辩护人黄某,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乙,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谭某、辩护人黄某和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郴州市X路铂金宾馆前王某某的车上卖给王某某的弟弟王某100元毒品K粉,之后被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自王某处扣押其刚买的毒品K粉2.0953克,自被告人唐某处查获毒品K粉20.9905克。经检验,从被查获的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唐某犯贩某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某,共计23.08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和认罪态度较好并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某犯贩某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七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7日止)。

二、公安机关已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海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某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拘某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某十四条拘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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