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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刘AA、罗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

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光胜,湖南省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AA,男。

被告罗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AA、罗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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