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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任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和八中队中队长期间,在办理1997年3月21日滑县X乡X村宋某乙涉嫌强奸犯罪一案时,未采取措施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和刑事诉讼活动,致被告人宋某乙逃避法律追究长达10年,引起被害人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宋某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韩某某、陈某某、耿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造成该案久拖不决的责任主要是派出所,因为派出所是办案单位,刑警队只是协助办理。在这个案件上,我有一定的责任,我落实、督促不到位,但我只应负次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21日,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受理了耿某壬被强奸的报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询问。1997年3月22日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宋某乙涉嫌强奸犯罪立案侦查,宋某丙为承办人。1997年7月20日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呈请对宋某乙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签发了拘留证,因宋某乙在逃未执行。1997年7月刑警八中队成立后案件归刑警八中队办理,1998年或1999年宋某丙调离了刑警队,宋某乙强奸案仍留在刑警队,但未确定承办人。2001年11月8日,宋某乙到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投案,2001年11月10日老店派出所朱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宋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滑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2日对宋某乙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01年12月13日至2002年1月21日滑县公安局通报关于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的逃犯消化处理进度时,滑县公安局刑警八中队上报的案件中仍有宋某乙强奸案,该案的进展情况是:取保正在调查。宋某乙被取保候审后外出打工,过年过节或农忙时回家。2003年6月27日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呈请对宋某乙解除取保,同年7月22日呈请对宋某乙逮捕,同年8月9日宋某乙被批准逮捕。2007年7月3日宋某乙被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抓获。期间刑警八中队未采取措施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和刑事诉讼活动,致被告人宋某乙逃避法律追究长达10年,引起被害人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供述了刑警8中队的责任区是滑县X乡镇,包括老店乡,主要职责是四乡镇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宋某乙强奸案,刑警八中队是承办单位,宋某丙是承办人;2001年老店派出所借宋某乙卷宗时,他告诉借卷的朱某某,如派出所为宋某取保,则宋某归派出所办理;宋某丙于1999年调离八中队,后宋某乙案未确定承办人;宋某乙案取保后又于2003年协调到八中队;宋某乙被批捕后,八中队抓捕过宋某乙,只让老店派出所合同民警刘某芳配合过抓捕;还布控了老店派出所合同民警刘某芳作网线;宋某乙被批捕后,因未找到宋某照片故未上网追逃。刑警八中队2006年11月份解散,宋某乙案留在了刑警三中队。

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宋某乙案由八中队承办,承办人是宋某丙,1998年底宋某丙调离后,宋某乙案未确定承办人;2001年朱某某将宋某乙案卷借走,听赵某某说案卷到2003年才归还;宋某乙批捕后没有专门给派出所结合过,只是在抓捕宋某乙时,让该所合同民警现芳配合过;抓捕宋某乙时未见过其家人;宋某乙批捕后未上网追逃,原因不明。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宋某乙案由八中队承办,宋某丙主办,宋某丙调走后,不知道谁是承办人;2003年赵某某让其写了一份呈请解除宋某乙取保候审的报告书;听赵某某说宋某乙案卷是2003年又协调到八中队的;宋某乙批捕后未上网追逃;八中队抓捕宋某乙只与派出所合同民警结合过。

4、证人延某某证言:该证人于1999年至2005年在滑县公安局办公室工作,1999年至2004年负责严打统计工作。证明:2001年12月份,根据县局领导关于对投案自首取保候审逃犯加快消化进度的要求,县局严打办对各办案单位上报的投案自首逃犯消化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共印发了五期通报。通报中取保候审的人员名单、案件性质、消化进度均由各办案单位自己上报。宋某乙强奸案是刑警八中队上报的。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01年,具体那天记不清了,派出所指导员朱某导叫我帮助他制做笔录,我去他办公室才知道是小屯村宋某乙投案自首,当时朱某某对宋某乙进行讯问;最后朱某某给宋某乙办了取保手续,但是袁某所长不知道此事;办过取保候审后,我向袁某长汇报取保宋某乙事,他问那个单位办的案,我说刑警八中队,袁某长让把卷还给刑警队。宋某乙取保候审后一直在家,在以后的几年中,宋某乙过年及农忙时在家,我一直未见刑警队找过他。2007年7月份,具体那天记不清了,刑警队赵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到老店派出所,让我配合他们去抓宋某乙,但那天宋某乙没有在家,没抓住。

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了给犯罪嫌疑人宋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过程;取保两星期左右,老店派出所将宋某乙案卷归还八中队;2002年朱某某请示局领导后同意宋某乙外出打工;2002年麦罢,因宋某乙在江西被警方扣留,朱某某和宋某庚到八中队复印了宋某乙的取保手续传真给江西警方;宋某乙外出打工及取保到期,他未向八中队说过;犯罪嫌疑人宋某乙取保候审后的活动情况及在派出所门口见到过宋某乙的情况。

7、证人袁某证言:证实袁某是事后才知道宋某乙在老店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得知宋某乙办理取保后,袁某安排干警将宋某乙卷宗送还八中队,并在所务会上安排案件谁办理谁负责;2002年宋某乙在江西被警方扣留,朱某某和宋某庚将宋某乙的取保手续从八中队复印后传真给了江西警方;取保候审期间及以后,未接到刑警队对宋某乙逮捕或提起诉讼的有关通知;宋某乙取保到期后,其不知道该所干警是否将该情况与八中队结合过。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该证人系老店派出所干警,证实宋某乙取保手续是朱某某办理的;宋某取保一二十天左右,他将宋某卷宗归还了八中队;宋某乙取保期间的监管由朱某某负责;宋某乙被江西警方扣留,朱某某与宋某庚到刑警队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8月,其又到八中队借过宋某乙的案卷;宋某乙批捕后,刑警队没有与其结合过。

9、证人耿某丁证言:该证人系老店派出所干警,证实宋某乙在逃期间,被害人上访过,并因赔偿进行过调解,之后,被害人没有上访;办理取保手续后,大概在2002年,因其觉得宋某乙家关系硬,经询问袁某,得知案件归了刑警队办理;派出所的案件都按程序办理了。

10、证人张某戊证言:该证人系滑县公安局法制室原任副主任,证实宋某乙案于97或98年移交刑警队办理;宋某乙取保是先经局长审批,后到法制室办理的有关手续。

11、证人张某己证言:该证人系滑县公安局法制室原任主任,证实宋某乙取保候审是先由局长审批,后由法制室走的手续。

12、证人孟某某证言:该证人系宋某乙妻子,证实宋某乙作案当天就将强奸的事实告诉了孟某某;宋某乙投案前,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三千元钱;宋某乙2001年经宋某华与派出所结合办了取保手续;宋某乙取保后除春节回家外,在外打工没活时也回家;其认为民事部分调解了,民不告,官不究,宋某乙的事已经解决了;直到宋某乙被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抓获,滑县公安局一直未找过宋某乙。

13、证人宋某庚证言:证实2001年其找朱某某为宋某乙办理了取保候审;案发后,宋某乙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些钱;宋某乙在江西被警方扣留后,其与老店派出所干警到刑警队拿了宋某乙的有关手续。

14、证人宋某辛证言:证实案发后,宋某乙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3500元钱;宋某乙取保后过节基本都回家,外边没活儿时也回来;未见公安机关抓过宋某乙;宋某绍认为宋某乙取保后,政府就不再追究了。

15、犯罪嫌疑人宋某乙供述:供述了强奸被害人耿某壬的犯罪过程;取保后,宋某乙在江西火车站被警方扣留,第二天被释放;取保后,宋某乙春节回家,在西安没活干时也回家。

16、被害人耿某壬陈某:陈某了案发当天被宋某乙强奸的情况。

17、有关书证

(1)宋某乙案的有关法律文书。

(2)滑县公安局关于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的逃犯消化处理进度通报第1-5期,时间:2001.12.13——2002.1.21.以上五期通报显示宋某乙强奸案由刑八队报送,消化进度是取保正在调查。

(3)滑县人大党委会收到耿某甲举报信的回复及调查处理报告。

(4)公安部及河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工作规定。

(5)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宋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犯罪份子长期得不到法律追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关于造成该案久拖不决的责任主要是派出所,因为派出所是办案单位,刑警队只是协助办理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秀文

审判员张明霞

审判员李某生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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