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男。
被告黄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