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杨某。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