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9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0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表弟董亚飞在校被打,后和表弟董亚飞、任敬华(两人另案处理)等三人一起到仙台镇一中为表弟董亚飞报仇,把学生庞某某面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庞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伤情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王克娜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