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X区武夷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胡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东XXXX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