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某(又名荣X),女,汉族,住(略)。
被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