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