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文振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