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邓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二00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06)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X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X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X存款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的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