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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诉被告何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何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在2011年5月22日收到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何X、李XX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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