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何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在2011年5月22日收到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何X、李XX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