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干部,住(略)。
被告史某,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卢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沅独任审理,于2012年5月25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卢某、被告史某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史某自愿向原告卢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分三期付清,2013年元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14年元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15年元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
二、被告史某在按上述期限给付原告卢某本金时应同时付清所欠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准,每次归还本金后从基准数中剔除,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原告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5月2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