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马雅洁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