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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屈某与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秦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查,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2年4月23日对(2012)天秦皂民初字第X号判决立案审查,王某在银行无存款,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天秦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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