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屈某与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秦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查,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2年4月23日对(2012)天秦皂民初字第X号判决立案审查,王某在银行无存款,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天秦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