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天水银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孙某、天水银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秦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孙某欠银行借款本金47004.07元及利息12822.52元,共计59826.5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两次给付本息5000元,剩余54826.59元于2007年4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余款自2007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截止现在账面还欠借款本金37997.19元,利息18638.76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无正当职业,所抵押车辆已灭失,保证人天水银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期限已过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秦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剩余本息56635.95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