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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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满亚平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