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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与被告屈×、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组。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X区××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组××采石场。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人,户籍地××省××市X村×××路×××号,现住××市X村X组××采石场。

委托代理人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X村××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屈××与被告屈×、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任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屈××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屈×、王××及委托代理人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年9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就两被告承租的石山的土方开挖、外运事项达成了一份《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土方单挖不需要外运的,单价为5元/立方米,土方外运在500米以内的,单价为9元/立方米,土方外运在500米-1000米范围以内,单价为12.5元/立方米,以此类推某价递增;合同还同时约定,原告的机械设备进入到两被告场地后,两被告必须保证原告机械开工所需油料款、机械维修费及其它开支费用,保证原告正常开工及在正常开工情况下每月开挖、外运土方量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接到两被告通知,于20××年3月30日携挖土机、推某、后八轮车辆等机械设备进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的机械设备在两被告场地开工60天,扣除天气因素耽误的开工时间和误工时间,在被告屈×场地实际施工22天,又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工地的土方擅自终止原告开挖、外运,原告屈××于20××年5月28日下午被迫撤出工地。由于两被告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保证原告开挖、外运土方10万立方米/月,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两被告多次擅自单挖、外运土方;同时5月28日以后,拖欠原告土方款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并承担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2、要求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土方工程款27万元(拖欠的土方工程款);3、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11200元(包括机械台班费、管理人员工资);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双方土方施工合同;

证据二、租赁开采石矿山协议书(系复印件);

证据三、20××年4月6日的承诺书,该三份证据共同证实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王××参与本案作为本案被告的事实;3、原告受被告土石方的开挖、外运事项达成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4、被告违反合同违约的事实;

证据四、记工单(两本,共16页),证实原告在被告石场呆了60天,共计开工22天,总工程量为49992立方米的事实,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27万元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五、领条(共3张),证实1、被告违约的事实--拖欠土方工程款、原告是被迫撤离施工现场,并赔偿机械及工人的损失11200元的事实;

证据六、石场照片(共9张),证实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原告方开挖的基础上自己租挖机将原告方未挖的土方开挖、外运。

证据七、20××年9月28日的照片(共9张),证实被告的场地还有大量的土方可供原告方开挖和运输,被告方在该场地另租挖机开挖土方,被告已违约的事实;

证据八、证人何××、张××、张××于20××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于20××年5月28日正常施工开挖、运输土方时被被告的工地负责人通知强行退出施工场地,以证实被告违约的事实。

被告屈×辩称:一、原告称被告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原告完全是颠倒黑白,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27万元;三、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的误工损失费;四、原告已严重违约,被告对此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同时,被告坚决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并由原告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王××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原告没有施工的资质;二、原告没有施工的相关设备,因此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采石场是屈×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王××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被告屈×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土方施工合同,证实1、原告进场施工的机械设备不能完成10万立方米/月,原告已经违约;2、原告没有协助被告处理好倒土方用地,也已经违约;3、双方的单价每立方米9元系整方单价,原告完成的30413立方米工程量系松方(虚方),应当按1.3的系数折算成整方,即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23394.62立方米,计工程款210551.58元。被告实付18万元,没有构成违约;

证据二、工程量计数单,证实1、原告实际施工22天,共完成松方(虚方)30413立方米,折合成整方23394.62立方米;2、原告不具备10万立方米/月的履行能力,已构成违约;

证据三、借条10张,证实1、原告实际领取工程款18万元,2、被告没有违约;

证据四、邓××调查笔录,证实1、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不但没有帮被告处理倒土方的土地问题,反而唆使家人多次阻工,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违约,2、原、被告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出现了争议,并非被告故意拖欠工程款,被告没有违约;

被告王××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

证据二、采矿许可证;

证据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三份证据证实××采石场是屈×个人的,王××不是本案的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一、原告对被告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准备三台以上的机械,准备进场,是被告方称不需要,且倒土方只是协助被告方而已,不是强制性的义务,合同不能证实虚方折合成整方的折算系数为1.3;对证据二认为是被告方单方面出具的,原告不清楚。合同中约定原告方开挖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月,除去天气的原因。原告没有必要让被告方来某明开挖的土方,只要原告的工作人员来某实就可以了;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不能证实被告方没有违约,且被告在答辩状中称欠原告3万元的工程款,怎么能说没有违约呢对证据四认为邓××虽是司法所的干部,但其与被告屈×有亲属关系,在证明效力上是有瑕疵的。邓××是代表被告方来某原告来某判的,因此该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来某证言,邓××称原告多次唆使家人阻工不是事实,该证据也不能证实原告多次唆使家人阻工。

二、被告屈×对原告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施工是需要有资质的,而原告是没有资质的主体,因此合同是无效的,且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屈×签订的协议,因此王××不是本案的被告;对证据二认为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非法的,该承诺书只规定了单方面的权利,没有规定义务,只规定了原告个人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原告的强制性,签订承诺书的真实情况是被告租赁矿山过程中,原告称这些事情不让做,就不让建设工程;对证据四认为是不真实的,只有原告一方的签字,没有被告方的签字,是原告方的单方行为,该记工单是不真实的;对证据五中的领款人屈四元是原告方的父亲,朱××是给原告方运土方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为认为该领款单是不真实的;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原告方自己拍摄的,至于是否被告的施工场地不清楚,拍摄的时间是否是20××年5月28日不清楚,对于原告方主张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也有异议,不能反映土方的土方量,该照片是原告方撤出场地后拍摄的,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证据七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也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映出是被告的场地,该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方违约;对证据二中的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是原告方聘请的工作人员。对证据八中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也认为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七、八不属于新的证据,因原告提供证据七、八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请法庭不予采信。

被告王××认为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屈×的质证意见,对证据四认为是原告方自己出具的,是无效的;被告有与原告方结算的记工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被告屈×提交的证据一、三双方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二、被告王××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五是原告单方记录,被告不予认可,且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不予认可为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八是原告的雇工所书写的,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认可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六、七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四、被告屈×提交的证据二是单方记录,但原告没有表示反对,本院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屈×提交的证据四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定如下事实:

20××年4月6日,被告屈×、王××以200,000元的价格租赁××镇X村的井槽里、荒山及部分××山等石矿山开采石头,租赁期限10年。20××年5月11日被告屈×以××市X区××采石场的名义取得采矿许可证。20××年5月19日被告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市X区××采石场,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年12月31日,××市X区××采石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年9月26日被告屈×和原告屈××签订一份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屈×为甲方,原告屈××为乙方,;2、甲方将×××区X组井槽里山承租范围内开采石矿所取的土方承包给乙方开挖外运。(石缝里挖出的土方另外)分期外运。3、开工日期甲方定开工日期。甲方在开工前一个月通知乙方;4、工程数量和单价:约伍拾万方,以甲乙双方测量整方后统一的数据为准。甲方按照外运500米内每立方米为九元承包给乙方,如超出500米范围内按3.5元/立方米的运费另行计算,由此类推。5、付款方式及税费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机械所需油料款,机械维修费及其它开支费用,每月按完成方量结算,足额付清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如甲方未按期付清工程款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所有税交纳,乙方要不负责所有的税费。6、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找好土方倒方场地,倒土方场地临时道路由甲方负责。乙方将土方运至指定地点,甲方协商好周边关系,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开工及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每月不低于壹拾万立方米土方的完成量,由于天气自然灾害造成影响,乙方不能追究甲方其责任。如中途停工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2)、乙方责任:乙方组织好施工中所需要机械设备,按甲方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开挖,正常情况下每月完成的土方一定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由于天气自然灾害造成影响,乙方不能完成任务,甲方不能追究其责任。8、违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如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叁拾万元整。

当天,被告屈×、王××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市X村X组井槽里的石矿石山在屈×、王××承包过来某,在开采石矿山石料时的××土所运输出的石矿山石料的村X路扩建改造项目,承包给屈××施工。土方工程及扩建改造公路的单价参考最新的××省公路定额(以合同价)为准。在开采石矿山石料过程中,所开采出的不合规格的石料,归屈××所有,不再要屈××任何费用。屈×、王××不得以其他借口和任何理由将此三项工程再承包给其他人或自己施工(自己本人施工××土另外),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屈×、王××负全部责,并赔偿给屈××贰拾万整(20万元正)违约金。

20××年3月30日原告进入采石场地,3月31日开始开挖,5月28日原告退出开挖场地,并调走所有机械设备。这期间实际作业时间22天。原告自己计量土方49992立方米,被告计量23394.62立方米,但双方没有共同签证。20××年3月31日至6月10日期间,原告分十次向被告借支18万元(其中5月31日借3万元、6月10日借2万元)。原告开挖的土方倒在石场右边的山坡(500米内),但倒土的现场已被破坏。原告撤出场地后,双方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宜没有协商妥当,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租赁的××镇X村的井槽里、荒山及部分××山等石矿山上土方厚,足以满足合同约定的每月开挖10万立方米的要求。原告撤出场地后,被告因开采石头需要,对场地周边的土方进行过开挖。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屈×和原告屈××签订土方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原告挖运的土方应由被告签证,现原告主张其挖运土方量为49992立方米,但未能提供被告的签证,且倒土现场被破坏,已无法重新进行核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的土方量,本院依法采信被告屈×认可的土方量23394.62立方米。按合同约定的单价九元/每立方米计算共计工程款为210551.58元,扣除原告借支的180000元,被告屈×尚应支付原告30551.58元。原告在该采石场厚度足以满足每月10万立方米开采量的情况下,于20××年5月28日退出采石场,无证据证实系被告方原因导致。同时,两被告在原告退出采石场后,自行组织开挖、外运土方,系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其保证每月的开挖量,并自行开挖土方构成违约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确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进场60天,正常工作22天,开挖的土方没有达到10万立方米,并撤出采石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市X区××采石场在工商登记是被告屈×个人,仅根据被告王××与被告屈×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其二人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无法推某被告王××与屈×是合伙人,故被告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法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屈×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原告屈××土方工程款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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