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区××路×××号。
被告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现住××市X村委会××组。
被告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现住××市X村委会×××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周××、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唐××负担。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