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组。
委托代理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县人,住××省××县X镇××路××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区人,住址同上。
原告徐××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于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10月30日在×××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1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20××年7月)借给一朋友8万元用于购车,每月利息2500元。原、被告自结婚后,被告的不良恶习渐渐暴露,一生好逸恶劳,酗酒、赌博成性,在家稍不顺心,对原告便大打出手。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难以和好,为了解某告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某、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姻存续期间债权八万元,原、被告各四万元;3、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其生活费、医疗保健费、教育费,原、被告各负担50%;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年9月6日的证明,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证据二、CT诊断报告书,
证据三、门诊费收据三页,
证据四、放射性检查报告单;
证据五、门诊病历二页,证据二至证据五均证实被告打伤原告。
被告彭××辩称,1、原告有外遇;2、家庭有债务4万元;3、如果原告将婚生女的抚养费10万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被告就同意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经本院核实,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1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甚至打闹。20××年12月和20××年8月,被告两次打伤原告,致使原告在医院治疗。20××年9月1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19××年结婚至今,夫妻共同生活了二十年,生育了一男一女,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导致原告身心受伤,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夫妻之间争吵甚至打闹是平常事,双方应冷静的看待,组建一个家庭的不易。只要原、被告在日后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和理解;被告改掉动手打人的习惯,磨合矛盾,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徐××与被告彭××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某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某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