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被告xxx就相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长许永明
审判员邓某云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