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东安县人,驾驶员,公民身份号码:x某。
原告x某(又名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委托代理人x某,永州市x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x某,湖南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第三人永州市健民射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x某与被告x某、x某、x某、x某、第三人x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x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某、x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x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x某、x某负担。
审判员周湘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