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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某、x某与被告x某、x某、x某、x某、第三人x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东安县人,驾驶员,公民身份号码:x某。

原告x某(又名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委托代理人x某,永州市x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x某,湖南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第三人永州市健民射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x某与被告x某、x某、x某、x某、第三人x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x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某、x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x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x某、x某负担。

审判员周湘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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