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汉族,XX年X月X日,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魏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村委会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唐XX诉被告魏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魏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唐XX承担。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