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祁阳县X区黄阳司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为x。
被告余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祁阳县X镇X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黄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XX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黄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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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