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河东滨江文化大厦X栋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冷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X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XX银行存款XX元(¥XXX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