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秦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委会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唐XX诉被告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唐XX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唐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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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