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又名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XX县X组。
被执行人王XX(实名王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X区XX岭X组,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刘XX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原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2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王XX实名王XX,身份证号码为x。王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王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x元至本院执行标的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