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觅香路X号,居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局旁,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X组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吕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唐XX、唐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立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唐XX、唐XX在XXXX年XX月底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孔胡生x元。二、被告唐XX、唐XX在XXXX年XX月底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x元及XXXX年X月以后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XX、唐XX下落不明,导致本院执行财产无法实现,因该案的担保人吕XX经本院主持双方协调,吕XX已按执行和解意见替被执行人唐XX、唐XX垫付了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吕XX履行垫付义务后,所付给的金额可依照(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XX、唐XX申请追偿执行本金x元及申请执行人胡XX未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