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魏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街居委会宿舍,身份证号码:x。
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XX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天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XX给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x元,承担诉讼费XX元。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委托本院执行诉讼费X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魏XX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即给付诉讼费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天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