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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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66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镇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双牌县X区凤凰园X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XX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XXX路有门面一间(房产证号:永政房字第x号)和车库一间(房产证号:永政房字第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XX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XXXX路的门面一间(房产证号:永政房字第x号)和车库一间(房产证号:永政房字第x号)。

二、被执行人王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XX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X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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