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XX路。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住永州市东安县x区X组,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永州市XXX旁,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异议人永州市x称:异议人与永州市XX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与唐世军签定任何合同及协议。现异议人已同永州市XX总公司解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要求法院撤销本院(XXXX)永冷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证据。
本院查明,2010年5月11日永州市x有限公司与永州市XX总公司签订了二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11年7月10日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又签订了中止合同协议书,永州市x有限公司并没有与被执行人唐XX签定任何合同及协议。
本院认为,永州市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项目工程系永州市XX总公司承建的,有双方的合同及协议。现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已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XXXX)永冷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谢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