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X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称,查封执行异议人的财产时未送达查封裁定书;拍卖超标的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价值XXX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XXX年XX月XX日的执行笔录反映已送达了查封、拍卖的裁定书;XXXX年的XX月XX日的执行笔录反映了执行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要求对XXXX小区该公司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公开拍卖;从该案案卷中有充足的材料反映对该案评估拍卖的土地和在建房屋程序合法;该案于XXXX年X月X日已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但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于XXXX年X月X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谢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