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事某,住所地XX市广电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高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第XX中学教师,现住XX市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XX事某与被执行人高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某决书:被告高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事某代理报酬21520元。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X已履行民事某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某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某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