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管某。
法定代表人彭XX,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工人,住XX市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XX管某与被执行人伍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伍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XX管某贷款人民币66222.36元,并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承担利息。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伍XX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