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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管某与被执行人伍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管某。

法定代表人彭XX,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工人,住XX市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XX管某与被执行人伍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伍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XX管某贷款人民币66222.36元,并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承担利息。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伍XX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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